原告李**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市场贷款利息的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至该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00年3月22日,被告因急需用款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当时没有约定期限,只约定利息按照当时基金会的利息标准支付,款借出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期间原告曾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到庭后,向审判人员和原告表示,此款一定偿还...(本文书还有1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