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某稿与被上诉人祝**、原审第三人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3)黔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某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未认定被上诉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系错误。1.案涉车辆售卖之前存在抵押权负担,属于《售车协议》约定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售车协议》第二条约定“此车售车之日以前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闯红灯交通事故等由甲方(被上诉人)负责”。按照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售车以前的债务、经济纠纷等责任,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抵押登记信息查询表证明,在2019年9月27日,该车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说明该车在出售给上诉人时已经存在权利负担,但是被上诉人,意隐瞒该事实,导致上诉人无法排他的行使车辆的权益。上诉人购买案涉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享有案涉车辆占有、使用、处分、排他的相关权益,现因案涉车辆上存在抵押权,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权益,或者行使相关权益将受抵押权人的限制,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售车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另外,一审认为“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保证标的物的权利完全、有效、无限制的转移给买方,且无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很明显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车辆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车辆...(本文书还有5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