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1443元共计71443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1年5月4日算至2023年2月4日)及以后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2月5日算至还清本息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书写字据为证。因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