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沙**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1.沙**属于听从他人安排送货的从犯;2.沙**归案后坦白认罪;3.沙**家庭困难,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综上,请求对沙**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鄢**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鄢**运输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鄢**未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原判仅凭罗**的供述认定其贩卖毒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鄢**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李**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李**系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且能坦白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李平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1.李平作用较小,系从犯;2.李平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悔罪。请求对李平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余**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余**向鄢**、刀永安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失毒品实物,仅有一个同案的口供,无其他证据印证和证实;2.余**到清水河系处理相关工程事宜,并提前办理了审批手续。其主观上系好意让岩安搭乘车辆,与岩安之间无预谋,不知晓岩安接送、运输毒品;3.余**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撤销没收其车辆的判决。余**还提出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第二项...(本文书还有4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