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敬某涛因与被申请人晋江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敬某涛申请再审称,一、其是涉案《租赁合同》实际相对人。(一)一审判决认定敬某涛与某甲公司分别签订《脚手架工程分包协议》《外架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某甲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敬某涛,该事实可以证明敬某涛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管理人。涉案租赁物如钢管、扣件、管接头等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及租金的支付人均是敬某涛。某甲公司辩称其在租赁合同上盖章只起证明作用,其系受敬某涛委托向某乙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实际由敬某涛和某乙公司履行。但一审判决却认定敬某涛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判决...(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