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71896元及逾期滞纳金80767.18元(滞纳金以718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15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车牌号为桂jj****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4日,被告(承租人)与某某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等汽车融资租赁文件,向某甲公司融资70712元,融资租赁期限为24个月,...(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