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王*3。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中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不予执行申请人购买的案涉的北京房屋;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晋07民终****号生效判决书,该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驳回王*3要求申请人腾房的诉讼请求。该份判决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买卖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的结果。二、原审判...(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