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女,197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二道街**号**栋**单元**室。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石**、哈尔滨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王**、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哈中院)(2022)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陈**,被上诉人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亿隆公司、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1.撤销哈中院(2022)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宋**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全部由石**、亿隆公司、王**及李*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1.宋**支付时间均在约定时间内,仅是分多笔或多个主体支付,且宋**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掌控公司,由公司代其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常理。宋**分期支付房款及由第三方代付款等民事活动,不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且代付款方和收款方均认可,应认定上诉人已在法院查封前支付全额购房款。宋**与王**夫妻双方约定房款分期支付,即宋**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首付180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剩余尾款,如届时资金紧张则至少支付总房款80%,宋**在2020年1月1日前已支付310万购房款,付款比例为91.2%,且17天后便付清全部房款,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期间,宋**因生意问题导致资金困难,为在约定期间内付清房款,积极筹措,并通过母亲和儿子的账户支付房款,符合老百姓的真实购房付款方式,一审法院认为宋**的付款时间与方式不符合常理错误。2.宋**在2020...(本文书还有7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