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某丙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李**,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劳务费8075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李**在被告某丙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承包河南省郑州市××外墙石材施工工程。原告于2017年6月份在被告李**处承包其外墙劳务工程。原告带领20多名农民工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在该工地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已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农民工。此后,被告李**向原告支付大部分劳务费,截止到2021年3...(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