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刘**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向柯**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刘**赔偿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暂计24431.61元;3.请求判令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柯**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刘**赔偿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979.5元(后续费用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8日时许,柯**的丈夫刘**聘请他人在安溪县**镇**村**号安装卷帘门时,刘**冲进柯**住宅内将电焊机抢走恶意阻止作业,随后双方产生纠纷。在拉扯过程中,刘**对柯**进行辱骂、殴打。并摆臂挥拳殴打柯**眼部,致使其受伤,原安装义眼摘除。后柯**被送至安溪县某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6天,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本文书还有3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