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怀*市某中心、第三人怀*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怀*市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怀*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判决第三人向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70188.72)及利息(2023年8月1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具体利息数额以被告怀*市某中心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3.判决第三人返还原告已还本息人民币46905.08元(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4.判决本案诉讼赛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尹**向第三人怀*华某公司购买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购买位于怀*市鹤区××路××号××幢××号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共82.21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552.09元,总金额538647元。原告按...(本文书还有4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