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初步评估结果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22年10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在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作出了《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某某化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进行公告,对原告生活区所在地块进行征收,征收目的为棚户区改造。但据相关宣传栏内容,原告生活区用地被征收是用于某乙公司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范畴,征收违法。在征收过程中,被告于2023年3月2日作出《西江化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某某化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预估函》中,对涉及原告生活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进行初步估价,总估价仅金额为8884098元,该价格严重低于原告所处区**设施的实际价值,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严重损...(本文书还有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