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杞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蕴商贸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枸杞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视公司)、宁夏华信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达公司)、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蕴农业公司)、安徽五味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味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知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杞蕴商贸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知民初****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该条法律规定的表述是“包括”而不是“指”,因此具体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该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概认定为被...(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