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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冀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11
  •  
  • 【案例概要】

    单**辩称,第一,营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第3款规定,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并不属于间接损失,故该财产损失依据道路交通法76条之规定,属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第二,依据保险法64条之规定,为查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公估费是为支付查明车辆损失的必要费用,故应依据保险法规定予以赔偿,依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不能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故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第三,路产损失和施救费,该两项费用系财产的实际损失,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施救费票据应为施救单位开具,故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施救费票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路产损失依据上诉人所述理应承担8712元,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经对所赔偿的路产损失计算了次要责任,计算结果...(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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