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2、周*某1诉被告肇源县某某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黑06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周*某2、周*某1的起诉。周*某2、周*某1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黑0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虽认定案涉纠纷非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纠纷正确,但其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周*某1、周*某2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应当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实体审理,且周*某1、周*某2以经营、使用案涉土地与新站林场产生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故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2)黑0622民初****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某2。周*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肇源县某某林场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2、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肇源县某某林场返还周*某2、周*某1依法经营的最低生活保障土地6亩,并赔...(本文书还有7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