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袁**答辩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关于被答辩人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合同相对人的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已经查明,被答辩人某甲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承包人,对外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某乙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买卖合同》载明,买受人处加盖有被答辩人某甲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为于**、代世伟。二审法院根据被答辩人某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的行为...(本文书还有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