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陈**、原审原告陈**、陈**、原审被告陈**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一、二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明显矛盾,二审改判“由申请人给付陈**分得139.03平方米补偿款180739元”严重缺乏事实依据,该二审判决结果没有证据证明。
原审卷宗已经查明:因本案双方存在纠纷,涉案财产的标的款合计361478元补偿款尚在拆迁办保存,至今申请人并未领取该笔钱款,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领取了361478元补偿款,申请人没有付款义务。第二,原一审诉讼时,申请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据证实翟**、陈**生前早于1989年就将包括涉案财产在内的所有夫妻财产分家赠与给三个儿子所有,基于父母分家赠与的事实,申请人哥仨各自分得了相应的财产,父母已将涉案诉争财产赠与处分给申请人,归申请人所有。2017年12月18日之前诉争财产已经不是翟**及陈**财产,陈**无权以遗嘱方式处分给陈**。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对“父母分家赠与”的事实以及“涉案财产属于申请人个人财产”的事实均未认定,将“诉争财产”的性质认定为“陈**、翟**财产及遗产”明显没有事实依据,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理由如下:1.申请人原一审出庭证人姜**、李**、曹*等与本案双方无利害关系,出庭证言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是有效证据,出庭证言已证实了1989年父母将他们的房产及院落口头分家、赠与给申请人哥仨的事实,涉案诉争财产分给申请人所有。2.申请人哥仨分得财产后,一直是按照分家方案实际履行长达19年之久,也是申请人哥仨各自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从来没有纠纷。即北门出行有三个独立的...(本文书还有7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