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代某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剩余玉米款2000元、倒运费9361元、仓储费11000元、利息22784元(1.以1620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2年5月25日计算至2022年7月23日止利息为16409元;2.以83155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2年5月25日计算至2022年6月18日止利息为6375元。),上述共计451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4日,经黄加付联系,二原告将位于依安县新屯粮库的808.32吨玉米卖给被告,出卖时,原告李*每吨要价2635元,被告还价2630元,后经黄加付调和,如果每吨2635元成交,原告李*返还被告2000元,如果每吨2630元成交,被告返还李*2000元,最终,原告的玉米以每吨263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被告应支付二原告2127881.60元玉米款。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时,二原告为了腾倒地方,要求被告必须第二天将粮食全部拉走,后被告从新屯粮库只拉走257.84吨玉米,剩余的550.48吨玉米由二原告倒运到依安县亚农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亚农公司”),由被告承担倒运费*,被告同意原告倒运但要求原告...(本文书还有5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