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某某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水利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某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水利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67957.96元,并以167957.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重庆分公司曾因承建被告35kv南川土溪输变电工程(35kv土溪变电站建筑与安装工程)后,被告有工程余款167957.96元未向原告的重庆分公司支付,2016年原告的重庆分公司注销后,由原告依法承继其重庆分公司债权,但被告未支付,原告多次对余款进行催收,被告均未理睬。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对原告造成巨大...(本文书还有3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