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承德环境局)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一审被告李**、王**、石**、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石**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首先,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津环保2019环损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石**产生的池底泥不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8)冀0823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焚烧后的池底泥是危险废物,与石**产生的池底泥不同,故不存在需要石**举证推翻刑事判决的情形其次,焚烧过后的静态状态池底泥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未...(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