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鲍某在酒泉市肃州区果园镇小坝沟村**号组自家耕地内焚烧枯树枝时不慎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被害人王*1、谢*、韩*、王*2、殷*、范某1、贾*、甘*、范某2、武*、刘*、李*2、徐*、张*、李*3等15户居民耕地内的树木不同程度受损。2022年8月30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烧毁的树木价值人民币746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系酒泉市肃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
2.证人证言,
(1)赵*证言,证明2021年3月22日早晨,我去鲍某地里拉他锯下来的树枝,到12点多的时候,我过去听见鲍某喊着火了,我们俩都用耙子救火,可是风越来越大,很快就把周围其他农户的树烧着了,把10队、11队农户种植的树苗都点着了,消防车来火势太大,无法靠近,最后把鲍某周围的树苗都烧完才灭...(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