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王*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100元,本息合计72100元;二、诉讼费由王*承担。庭审中,张**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王*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0.025分给付自2011年11月17日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张**与王*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王*急需用钱,找到张**要求借款70000元。因张**手里也无70000元现金,后于2011年11月17日张**在银行贷款70000元借给王*,王*为张**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月利0....(本文书还有2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