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才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才永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lpr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2日,被告屈**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在原告处借款31000元,被告书写了借据,并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屈**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