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嘉荫县社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康养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2)黑8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采取询问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姜**,被上诉人社康养老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社康养老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人保公司承担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超出了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的保险承担范围。一审判决中对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投保单“特别约定”中的计算方式不一致,按照“特别约定”中明确的计算方式及《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服务手册(2018年度)》附件8关于伤残等级支付比例的规定,王**的伤残赔偿金应为[每人责任限额200,000元-已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合理医药费46,052.41元+住院津贴3,000元)]×六级伤残对应支付比例25%=37,736.90元。一审关于律师费和鉴定费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投保单中约定的是承担养老机构为案件支出的律师费和鉴定费,而非指王**支出的费用,人保公司不应承担以上费用。
王**辩称,人保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是其公司的计算方...(本文书还有5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