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第某乙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第某乙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某乙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我方承担本案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交通费500元;2.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主张系后续费用,被上诉人的诉请应当基于其目...(本文书还有9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