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595.85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以13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本文书还有1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