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区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
王*诉称,2018年6月21日,被告张*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其借款总计22万元,期间前后共出具借条三张,最后约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岗区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