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朱**,一审第三人吕*、鸡东县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法庭调查的方式审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一审第三人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一审第三人鑫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2022)黑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1.朱**与吕*自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向鑫鼎工资出资1000万元,已完成足额出资义务。朱**在公安机关自认2010年6月用假银行票证取得验资与其在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出资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朱**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拒绝出示2011年至2013年鑫鼎公司的财务资料不能产生否定其于一审提交鑫鼎公司财务凭证和审计报告的法律效果。2.吕*作为不承担公司具体管理活动...(本文书还有4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