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舍知居装饰装修馆(以下简称舍知居装修馆)与被告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芬河市法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绥芬河市法院认为,原告舍知居装修馆与被告刘**签订两份舍知居装饰设计公司装修合同,原告实际施工内容是装饰装修工程,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双方在承诺书中的约定,“如被告不能结算工程款,在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桦南县法院)解*。”故绥芬河市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桦南县法院处理。绥芬河市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桦南县法院处理。...(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