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金**、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兴隆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
王**诉称,其与被告金**的丈夫王*才(已故)系兄弟关系,户籍都在集贤县××镇××村,村里分给全家的土地都在一个地权本中。父母去世后,王**委托王*才代收代管土地发包费及相应补贴,留作养老费用。2020年春节期间,王*才突然病逝,王**向金**讨要这些年的费用,金**拒绝给付。故王**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2014年至2022年为原告代收代管的土地发包费及相对应的地力补贴款共计11600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红兴隆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索要土地发包费及相应补贴,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