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区法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张*诉称,张*与被告通恒公司签订劳务单项分包协议,通恒公司将深圳(哈**)产业园区展览馆项目的水电安装劳务交由张*施工,工程款以劳务费总额上浮20%计算。后通恒公司未支付劳务费,故张*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通恒公司给付原告劳务款156,040.4元;2.判令通恒公司以156,04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通恒公司负担。
松北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张*请求通恒公司支付劳务...(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