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滨县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
孟**诉称,2009年3月,陈*因承包土地让孟**以担保人的身份向4位朋友借款70,000元,陈*许诺月利率3分支付利息。2011年初陈*未按期偿还本息,2016年9月孟**偿还借款160,000元。2018年1月,陈*给孟**出具160,000元收条,约定2020年11月前归还,借款期免息,到期逾期不还,从到期日开始按月息1%全额计息。陈*于2019年偿还4,000元,于2022年1月4日偿还10,000元,于2022年6月5日偿还40,000元,剩余106,000元未还,故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支付借款106,000元,并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及交通费3,000元。...(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