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樊**、张**因与被申请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郭**、张**承担。事实和理由:1.鉴定人员未进入屋内实地测量,导致鉴定面积与实际不符。案涉工程存在扩建部分,鉴定中的价格不能完全按照改造部分每平方米690元计算。鉴定意见是在王*峰案件中作出的,张**并未参加,剥夺了其权利,法院不应采纳。鉴定意见中不包含利润,缺少项目。故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应重新鉴定。2.樊**与郭**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施工内容不完全一致,存在车库、路面及老锅炉房扩建工程,扩建工程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690元,相比车库每平米1000多元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采用两种计算方式认定施工面积,亦不合理。工程造价双方均明晰,郭**直接给付张**工程款,不存在超付情况,樊**没有赚到利润还要替郭*...(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