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
再审申请人张**因诉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人民政府(下称长青乡政府)、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下称郊区农业农村局)、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下称佳木斯自然资源一分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8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主要理由:1.长青乡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部分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依法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长青乡政府、佳木斯市郊区沿江镇人民政府、郊区农业农村局、佳木斯自然资...(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