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下称某某银行道外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佳市不动产中心)不动产抵押登记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11月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某某银行道外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申请人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市不动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询问。原审第三人陈**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银行道外支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武**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主要理由:1.武**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武**知道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应为2015年6月5日,其起诉期限...(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