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某某投资基金)因与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佳木斯不动产中心)、刘**撤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12月1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某某投资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不动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姜**到庭参加询问。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房产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某某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投资基金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驳回刘**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案涉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仅是具有预约性质的文件,刘**不具有案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2.刘**提交的收据和票据无法确认真实性,更不能...(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