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某某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三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更换的必要性、合理性缺乏医学鉴定支撑,不应予以支持。二、被上诉人部分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对方的侵权结果的持续性未消失,受害人需要终身佩戴人工耳蜗和助听器改善听力。侵权行为具有延续性,故购买残疾辅助器具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对方承担。二、残疾辅助器具在使用...(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