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曹**因与被申请人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川公司)、泽库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青23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以石**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驳回石**的诉求,系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对于承包人未向实际施工人石新锋支付剩余工程款986110.73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发包方未支付质保金279062.73元的事实也予以确认,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石**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取剩余工程款986110.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本文书还有2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