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男,1999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再审申请人魏**、张*因与被申请人荣**、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方智远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魏**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案涉客观事实。
荣**原为铭方智远公司售房员,其在岗期间,2020年11月8日,张*、魏**在铭方智远公司售房部,根据该部售房员荣**的要求,通过刷卡方式交付给该公司购房定金10000元;2020年11月17日,通过刷卡方式向铭方智远公司缴纳房款279912元。荣**当场分别向张*、魏**出具了有荣**签名的两份收据。上述两份收据收款事由为工程款,载明是购买54-152号房。
另,张*、魏**于2020年11月17日在...(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