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将****麒麟海湾地下**层**号车位使用权交给陈**;2.判令某某公司回购余下n0.6630车位优惠券38634元;3.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陈**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购买****麒麟海湾**幢**层****号房,2015年12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总价1243169元,首付423169元,余下820000元申请房贷合同签订之后,陈**马上应某某公司要求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房贷,但因开发商法人变更和银行更名等原因无法及时贷出陈**于2015年8月6日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办理完成房贷手续,银行放款820000元至某某公司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麒***小区的规划变更,也无法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在此情形下,应某某公司的要求,陈**与其于2015年6月签订了《优惠补充协议书...(本文书还有5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