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22338.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30日,被告与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三十万用于资金周*,原告及配偶作为保证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至2023年5月,被告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却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原告作为担保人迫于征信压力和自身贷款需求,不得不以自有资金替被告清偿银行本息共计322338.19元;随后原告向被告追偿,但被告百般推...(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