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与被告石**、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石**、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敖**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石**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2.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65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购车款利息,自2023年5月1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至实际退还购车款时止(计算至起诉日利息10000元);4.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在被告处购买一台雷克萨斯(车牌号黑a6××**)小型越野客车,该车所有权人登记在某某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原,被告双方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车辆价格60万元,先付30万元,过完户付30万元;过户由被告办理,被告出示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在合同中保证车辆产...(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