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某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孟*的诉讼请求;2.供电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火灾原因的鉴定程序违法牙克石市消防救援大队已明确火灾原因,一审法院不应再作火灾原因鉴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火灾原因在上海鉴华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华公司)鉴定前已明确,不存在“需要另行查明的情况”,但一审法院违法组织供电公司单方申请鉴定、单方提供材料、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违反《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程序违法二、根据鉴华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营业范围资料,鉴华公司所有工程师涉及的业务范围是产品质量鉴定,与火灾形成原因无关牙克石市消防救援大队是法定、权*、专业的火灾调查、处理、认定机构,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定性和权*性,鉴华公司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不能否定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三、鉴华公司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1.鉴华公司认定起火点系胡**仓房西侧黑色木电杆附近错误火灾后第二天的照片显示起火的胡*...(本文书还有5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