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余**、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余**支付原告货款228,040元及利息(以228,04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计付利息至还清时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日利息4305元));2.判决被告石**对货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7日起按照lpr计付利息至还清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苗木出售...(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