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海晏县人民医院、芦春、马**、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北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海北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海晏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鸟志成、马**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第三人人保海北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芦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刘**致残的残疾赔偿金75490元、医疗费95272元、误工费49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4200、交通费11805元、鉴定费22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88129元;2.判令第三人人保海北州分公司、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各自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进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6日18时10分许,芦春驾驶海晏县人民医院×××小型专用客车,沿西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9公里加200米(湟西一级公路7公里加200米)振源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马...(本文书还有5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