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新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龙集团惠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惠杨*运公司)、王**、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县开元汽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4日22时15分,原告的雇员冷达兔驾驶赣c×××××号重型仓栅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463km+164m处时,追尾撞上前方由王**驾驶的豫g×××××(豫g******)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又撞上由李*驾驶的豫p×××××(豫p******)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冷达兔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冷达兔被送往玉山县博爱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34,179.96元,后因治疗需要转至江西省高安市(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5,841.1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段开放性双骨折;2、头皮血肿;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1月28日鉴定,冷达兔右下肢伤残等级构成十级;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80日。花去鉴定费2,440元(含照相费用140元)。赣c×××××号重型仓栅货车于事故发生后花去拖车施救费10,...(本文书还有5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