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与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由审判员郭翔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7日,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辉县市卫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向南转弯时与被告李**驾驶的豫g×××××轿车相撞,造成王**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本文书还有1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