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公*(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朱**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某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某某某公*是否已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双方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志是验房后签署的交付验收单或交付催告书。朱**与某某某公*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乙方验房后签署的交付验收单或甲方交付催告书约定的日期之第二日。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上述合同约定可知,某某某公*发放《房屋查验交付使用通知书》不是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志,仅是交付前的通知验收行为。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乙方验房后签署的交付验...(本文书还有5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