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被告人樊**被公×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枪支属于《枪支管理法》定义的枪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樊**提供枪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樊**未实际参与斗殴,且在斗殴过程中其所供出枪支未起到作用,其已受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究,不应当再追究其聚众斗殴罪。2、被告人樊**具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日,黄**(16周*,另案处理)因与韦*(14周*)有矛盾,遂通过覃某(13周*)的手机app与韦*约定到木山乡打架斗殴并召集人员参与打架。2021年12月4日中午,黄**携带一根棒球棍、一把水果刀与覃某、卢**(14周*)、卢**(13周*)、谭**(14周*)、谢**(15周*)、卢**(14周*)、蓝**(15周*)、莫**(14周*)、覃某杰...(本文书还有5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