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冯*、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赤峰热电厂(以下简称赤峰热电厂)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史**、被告冯*及其诉讼代理人杜**、被告赤峰热电厂的诉讼代理人宝鲁巴顺、毛**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史**、被告冯*及其诉讼代理人杜**、被告赤峰热电厂的诉讼代理人宝鲁巴顺、毛**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又于2024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史**、被告冯*的诉讼代理人杜**、被告赤峰热电厂的诉讼代理人宝鲁巴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赤峰热电厂赔偿医疗费20513.16元(已经扣除被告冯*之前付的130000元)、误工费3254.74元、护理费3603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600元、残疾赔偿金9259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8991.5...(本文书还有4456字未显示)